一、定义
    重庆农产品,是指经评选认定获得重庆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重庆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二、主管部门
    重庆市农委成立重庆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重庆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具体承担重庆农产品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庆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庆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重庆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根据年度评选认定工作的需要聘任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重庆农产品认定的评选工作。
三、申请企业具备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注册地址在重庆行政区域内;
  (二)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
  (三)须在重庆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的生产基地;
    (四)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
    (五)有健全的财务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六)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四、申请产品具备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三年;
  (三)有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产品注册商标;
  (四)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在所在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一定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较高;
  (五)质量检验合格;
  (六)食用农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称号。
五、不得申请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重庆农产品评选认定:
    (一)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
    (二)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重庆行政区域内的;
    (三)侵权或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申请人有使用禁止或限制使用原材料或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三年内产品有经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或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记录的;
    (六)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评选频次
    重庆农产品每年评选认定一次。
七、撤销情形
   《重庆农产品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重庆农产品称号,注销其《重庆农产品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重庆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三)扩大重庆农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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